若按此规定,弹劾总统须14名大法官出庭,10名大法官同意方可形成判决。
自从十七世纪以来执政的幕府乃由德川家康创立)。整体而言,日本政府对宪法保障的权利与自由是尊重的[3]P9。
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又称《明治宪法》)终由天皇颁布。四十八个政党参与了1999年大选,这是自1955年以来印尼的第一次自由选举[14]P98-100。这部宪法的序言称金日成是共和国的永恒主席,并宣告朝鲜人民会维护和继承他的思想,并在朝鲜劳动党的领导下,将主体思想的革命事业进行到底。尽管韩国法制继承日治时代遗制,属于欧洲大陆法系传统,但美式宪政主义对韩国宪法也影响重大[23]。先谈中国与日本,(于本文提及的案例中)只有它们是二次大战前已存在的独立国家。
从来没有任何国家,能如此快速而成功地对西方的经济、军事与科技优势所带来的挑战作出反应。在其他国家由一般法例规定的许多行政细节,也都包括在这部宪法之内。根据此条文,若印度总统根据邦长的报告,或从其他途径,有理由相信在当时情况下邦政府已无力按宪法的规定履行其职能,则总统可取缔邦政府之权力,并下令由联邦政府直接就邦的事务行使权力(《印度宪法》第356条)。
大学生发起大规模示威,结果在1960年4月19日的汉城(首尔),警方向群众开火[26]P126。全印穆斯林联盟对于将英属印度分割为印度与巴基斯坦两国的建议得到接纳。在20世纪80年代末之前,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由于过去在处理政治敏感案件时的保守取向,并不被视为一有力的宪法捍卫者。第三章题为国民的权利与义务,列举了诸多公民与政治权利,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及财产权等。
西方列强的挑战促成了德川幕府的覆灭及1868年的明治维新,原有的封建制度改变为中央集权。此次修宪亦引入一项条文,表示国家尊重、保护国民的人权。
自《1982宪法》颁布后,先后有1988、1993、1999与2004年四次修订[51]P44-46。自1948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一直受到一人的强权领导,先是金日成(直至他1994年逝世为止),再是其子金正日(直至他2011年逝世为止)。[65]正如Beer指出:部分调查数据显示,宪法是日本的国家架构中最受尊重及信任的一部分。邓小平指出,坚持这些原则对中国迈向经济现代化至关重要[50]P73。
威权统治的元素可能衍生自本土的传统思想、规范、体制与政治实践,或反映在统治者或统治精英(例如一人独裁、一党专政、军事统治等)蓄意以民主宪政为名,施行威权统治为实。《1998年宪法》于序言中称这是把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的主体国家建设思想及其国家建设业绩加以法律化的金日成宪法。苏加诺将印尼新的政治秩序称为指导式民主,并断言只有这种民主方式才适合印尼[14]P76-77。在印度,1949年的宪法显然具备传统宪政的所有特征。
6月29日,全斗焕的指定继承人卢泰愚选择放弃镇压而寻求与反对阵营和解,最终政府与反对派达成共识,制定新宪,并于10月12日及25日分别由国会及公投通过。虽然日本国内不时有修宪的倡议与争论(特别是就第9条而言)[3]P12-18,但政府和国会从未正式提出过任何宪法修正案,更遑论制定任何修订宪法的条文。
第十章题为《公民》,只有三项条文,其中两条涉及就业权和建立工会的权利,以及结社、集会、言论与出版自由(《四五宪法》第27、28条)。在1998年,大部分观察家都不可能预料到,印尼由威权统治过渡到民主宪政的过程能像我们现在回顾时所见的这样顺利和成功。
相反,他坚信国家整体论,认为国家与个人合组成一基本整体,而且国家必然代表着人民的利益。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的形象开始好转。结论宪政主义是现代西方文明的产物,对亚洲文明来说,本属于舶来品。此外,日本人口高度单一化,印度人口则高度多元化。在目前印尼逾二亿的多族裔人口中,绝大部分为穆斯林(印尼人口的88%是回教徒)[4]P83。值得注意的是,《明治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可受法例的限制,宪法并没有设立任何进行违宪审查的机制。
宪法中关乎人权的条文少之又少。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又称《明治宪法》)终由天皇颁布。
在著名的司法院释字第261号解释中,司法院大法官实质上裁定中央民意机构的所有议席均应在台湾重新选出。当然,这些威权主义政体均未能持续,逐渐让步给民主宪政(如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印尼)。
国家主席一职被废除,政府架构基本上恢复至《1972年宪法》所规定的情况。[30]P339如上所述,韩国徘徊于独裁与民主之间,经历了数十年的政治与社会动荡,相比之下,朝鲜的历程可谓形成了强烈的对比。
1963年10月,韩国按照《1962年宪法》举行总统选举,朴正熙被选为第三共和国总统。对于联邦与邦之间在宪法上的关系,《印度宪法》第356条的运用与滥用长期以来是很有争议性的课题。宪政主义虽源于西方,它看来却有很大的普适性,能够在世界范围内通行,并足以成为亚洲中多个社会的管治的有用资源。从宪政角度来说,最重大的发展之一莫过于1870年兴起的自由民权运动,以及与之相关的主张在日本建立英式国会的运动[1]P87-88。
公民与政治自由得以恢复,新选举法得以制订,而原定于2002年举行的大选亦提早至1999年[16]P96。新宪法基本上包含西方自由主义民主宪政国家宪法的所有特征,既肯定主权在民的原则,又设定了人权保障的制度。
这次修订也删除宪法中所有提及共产主义的字眼,涉及社会主义者则被保留。中国法院的宪制职能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
参见HIROSHI ODA,JAPANESE LAW 29,31,页33-35(3rd ed. 2009)。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变得更为积极,更愿意行使违宪审查的权力,去审查立法与行政行为[48]。
[57]一如日本的个案,中国于20世纪初实行的可说是一种混合式的宪制。二次大战后,英国最终同意让印度独立。他认为,宪政主义的元素包括:(一)法治(即政府依法治国),(二)宪法高于其他法律,(三)法律具普遍性、明确性、公开性、不溯既往、执行时不偏不倚,(四)权力分立与司法独立,(五)保障个人权利,(六)司法审查制度及(七)民主。这种亚洲式宪制实践似受亚洲文化及价值观所影响,如儒家学说、社群主义或集体主义精神,形成了西方宪政与亚洲本土思想和实践的混合体,倾向于威权统治,由领导者个人、一党或军方独大。
《明治宪法》并不要求内阁大臣或首相向议会负责。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1982年《中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7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实践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运作均奉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基本原则[54]。1971~1972年是韩国宪制史的转捩点。
以下将简介朝鲜的第一部宪法即《1948年宪法》、其后的《1972年宪法》及其修订。麦克阿瑟于1946年2月指示手下拟定一份指引,让日本政府在此基础上再行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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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纳米科技的特殊性,对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的负面效应和不确定性也让人们充满了担忧,有些纳米科技不仅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构成一定的风险,而且引发了相关的社会伦理问题和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原因在于这些中央民意机构理论上仍代表全中国人民,但1949年后中华民国政府要在大陆举行选举并不可行),终于有机会证明其自身价值,树立其权威。
美国革命胜利后,建立了主权权威源自人民的共和民主制。
囿于篇幅,下面仅仅简单罗列公民宪政观的基本立场:1、反宪政没有出路,最终会反了自己。
民间对全斗焕政权的反抗,演化为1980年5月18~27日的光州起义。